轉讓限售股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應征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如不征稅,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轉讓限售股政策之間存在不平衡問題。
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定計算所得并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哪些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 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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