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稅款能否正常抵扣
答:根據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留抵的具體含義
增值稅有銷項稅和進項稅之分,進貨時的增值稅叫進項稅,銷售時的增值稅叫銷項稅.期末匯總計算應交稅金時,當銷項稅大于進項稅時,就需交稅,而銷項稅小于進項稅時,就不交稅,其中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可以留到下期繼續抵扣.這些納稅人在銷項稅額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叫"留抵稅款"
本月進項有留抵,賬務不必作多交增值稅處理,僅是賬務的處理的話.則不用處理進項稅。
留抵稅金是累計的,可以用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進行抵扣,沒有時間的限制。
已認證的進項稅沒發生銷項稅,是可以留抵到下個月用銷項稅減去前一個月的進項稅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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