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稅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除依據嗎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十一、關于已繳納的契稅可否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的扣除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契稅的征收對象有哪些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好了,關于上述“契稅稅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除依據嗎”的問題,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樣了呢?契稅是一個小稅種, 與其他稅種有很多共同之處。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問題,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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