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損失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包括:(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損失為什么不允許抵扣?
這是由于現行的購進扣稅法(基本步驟是先用銷售額乘以稅率,得出銷項稅額,然后再減去同期各項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從而得出應納增值稅額。)蘊含著以下公式:應納增值稅額=增值額×稅率=(產出-投入)×稅率=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某一原材料投入不再產生價值增值的時候,實際上就是到了產品增值過程的末端,理應負擔相應的增值稅稅負。換句話說,進項稅額的抵扣是以購進的產品能夠參與增值過程并產生銷項稅額為基礎的。我們的日常生產過程中,總有些損耗是無法避免的,比如下腳料、殘次品什么的,這可以看成是生產增值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所以相應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損失,不是生產過程中必須的,是納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這部分的損耗就沒有產生增值,所以相應的進項稅就不能繼續抵扣了。我們也可以理解為這部分的商品的最終價值是在本環節最終實現了,此時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相應的進項稅就不再可以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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