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建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如何抵扣?
2009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使用期限超過12 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可以全部一次扣除,實現全額增值稅款的補償。

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有哪些?
《條例》中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包括:(一)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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