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副本遺失重新辦理怎么操作
答: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稅務登記證丟失的處罰條款。

稅務登記證副本丟失會被處以罰款嗎?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九條規定,稅務登記證件丟失的,納稅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在丟失聲明中應聲明證件的發放日期。
稅務登記證件被稅務機關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應公告證件的發證日期。補發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稅務登記證件中加蓋“補發”戳記。
因此,丟失稅務登記證副本不屬于上述規定的罰款范圍,但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遺失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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