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做賬
包裝物是指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本企業的產品或商品,并隨同它們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筐、罐、袋等;用來容納、保護、搬運、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圍從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從生產者到使用者或消費者。
1、“逾期”的時間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 )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也就是說,包裝物押金征收增值稅規定中的“逾期”應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應并入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
對“逾期”的理解,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銷售合同中約定了包裝物的返還期限并且返還期限不超過1年的,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來界定;合同中沒有約定包裝物的返還期限,或者合同中雖約定了返還期限但返還期限超過1年的,期限為1年。
2、逾期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收取包裝物押金時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XX單位
對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照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應付款-XX單位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包裝物“押金”的計稅規定
1、一般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文第一條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應征增值稅=押金收入÷(1+增值稅適用稅率)×增值稅適用稅率
2、特殊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第三條規定,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做賬,由于該問題涉及到稅會差異,所以在實務中還有一定復雜性。大家一定要牢牢把握住稅法的處理原則,在稅法基礎上正確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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