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做賬

2019-03-27 13:0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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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生產流通過程中為了包裝產品一同出租出借的各種包裝容器一般會收取一定押金,到期包裝物收回后會退還押金,未收回的話就要扣留押金。那么,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做賬?

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做賬

包裝物是指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本企業的產品或商品,并隨同它們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筐、罐、袋等;用來容納、保護、搬運、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圍從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從生產者到使用者或消費者。

1、“逾期”的時間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 )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也就是說,包裝物押金征收增值稅規定中的“逾期”應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應并入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

對“逾期”的理解,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銷售合同中約定了包裝物的返還期限并且返還期限不超過1年的,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來界定;合同中沒有約定包裝物的返還期限,或者合同中雖約定了返還期限但返還期限超過1年的,期限為1年。

2、逾期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收取包裝物押金時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XX單位

對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照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應付款-XX單位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做賬

包裝物“押金”的計稅規定

1、一般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文第一條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應征增值稅=押金收入÷(1+增值稅適用稅率)×增值稅適用稅率

2、特殊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第三條規定,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沒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做賬,由于該問題涉及到稅會差異,所以在實務中還有一定復雜性。大家一定要牢牢把握住稅法的處理原則,在稅法基礎上正確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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