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嗎
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分支機構含義界定的答復》(工商企字[1997]第222號)規定的“《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有固定經營場所、以自己名義直接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隸屬企業法人承擔的經濟組織。”
也就是說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非法人資格子公司兩種形式,而獨立法人的子公司不屬于分支機構。

分公司和辦事處的區別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后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于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于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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