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以上申報方法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留存備查的資產損失材料包括哪些?
企業應當留存備查資產損失的相關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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