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后自查補稅怎么做
1、押金: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報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材料出售: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補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自查補稅,哪幾種情形不用交滯納金
1、稅務機關責任導致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么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提示:毫無疑問,實際中,如何證明稅務機關有過錯存在很大的難度。
2、超過追征期
《稅收征管法》還規定,除了稅務機關責任外,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稅額超過10萬元)。
提示:超過了3年或5年的追征期,不但不用繳納滯納金,稅款也不用征收。但是需要注意,對于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3、應扣未扣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4、稅收政策調整導致
對某一特定納稅事項,由于稅收政策的調整,年度申報補稅時不應加收滯納金。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規定,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注銷后自查補稅怎么做?公司注銷之后再去自查補稅是非常麻煩的,對于財務來說也有很多工作量需要做,為此在注銷之前就要算清楚稅費到底是多少,然后依據實際情況來繳納。關于公司注銷報稅問題可以找會計學堂來給你好好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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