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填報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在填報本表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13、14條有關規定,分析填報企業的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實際虧損額和非實際虧損額及其彌補、結轉的金額。
1.第2列至第5列“非實際虧損額的彌補”: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非實際虧損額未彌補金額、本年發生的金額、本年彌補的金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金額。
2.第6列至第19列“實際虧損額的彌補”: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實際虧損額彌補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5列=第2+3-4列。
2.第11列=第6+7+…+10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間關系
第4列各行+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應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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