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扣除政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近期為了進一步鼓勵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放寬了稅前扣除條件,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如果當年無法全部稅前扣除的,允許結轉到以后三年內進行稅前扣除。
同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直接捐贈給受贈人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二)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不一定能夠稅前扣除
根據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及《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相關規定,只有通過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捐贈,才允許依法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貨物捐贈災區,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有兩種情況:
1、企業自行捐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由上可見,企業將產品捐給災區和希望小學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捐贈
按照《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文件規定:“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并不計繳應納稅額。
由上可見,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以上就是我們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對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扣除政策的一些解讀,如果我們企業想要達到公益捐贈和所得稅減免的雙向利好,一定要記得通過稅法認可的公益性集體捐贈,盡量不要自己捐贈。對此您若有其他疑問,非常歡迎和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探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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