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嗎?
1、一般納稅人,(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1)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個人包括個體戶和其他個人,這里的個人僅指其他個人,不包括個體戶。個體戶屬于單位,通常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繳納。

以舊換新銷項稅額計算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其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稅法中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該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換出的作為銷售,換進的作為購進,購進的如果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反之則不能抵扣,以不扣減舊貨物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嗎?”一題的解答,我們要分三種情況分別討論,增值稅肯定是有所減免的,我們將具體的減免政策已經列舉如上。此外講述了以舊換新銷項額的計算,若您還有其他財稅問題,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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