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中商譽后續計量怎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二十三條指出:“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并以其初始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計量。 從理論上講,進行商譽的減值測試,應將商譽的可收回金額與其賬面價值進行比較,若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則應確認減值損失。根據商譽的性質可知,商譽的可收回金額不可能脫離其他資產單獨確認與計量,因此,商譽的減值測試必須結合相應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

怎么確認商譽的減值損失?
在進行商譽的減值測試時,應當將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金額應當先抵減分攤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根據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存在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下,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應當包括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那部分商譽。如果經測試商譽發生了減值,應當將該損失金額在歸屬于母公司和少數股東權益之間按比例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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