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少交增值稅
1、在兼營業務中合理避稅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項目,應該分別核算,按各自的稅率計算增值稅。否則按較高稅率計算增值稅。因此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項目,在取得收入后,應該分別如實記帳,分別核算銷售額,這樣可以避免多繳納稅款。
2、選擇合理銷售方式避稅
稅法規定,現金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其折扣額發生時應計入財務費用,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采用商業折扣方式銷售,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若單純為了避稅,采用商業折扣銷售方式比采用現金折扣方式更劃算。只是在操作中,應將折扣額與銷售額注明,不能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否則要計入銷售額中計算征稅。
3、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合理避稅
稅法規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如果貨物不能及時收現而形成賒銷,銷售方還需承擔相關比率的稅金。而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納稅人能夠準確預計客戶的付款時間,采用簽訂合同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雖然最終繳稅金額相同,但因推遲了收入確認時間,從而推遲納稅的時間。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延遲納稅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節稅效果。
4、出口退稅避稅法
即利用中國稅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政策進行合理避稅的方法。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企業采用出口退稅避稅法,一定要熟悉有關退稅范圍及退稅計算方法,努力使本企業出口符合合理退稅的要求。至于有的企業伙同稅務人員或海關人員騙取“出口退稅”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增值稅征收范圍
一、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二、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三、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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