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不動產用于投資增值稅視同銷售嗎?
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單位或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除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對象外,需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上述視同銷售行為,未提及以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不動產對外進行股權投資。
但需注意,以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屬于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為代價取得股權的有償轉讓行為,應按銷售無形資產、不動產處理。此外,36號文件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2年內分期抵扣。
36號文件還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36號文件又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11%),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以不動產對外投資需視同銷售,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1%或5%)。

增值稅視同銷售包括哪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文件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將不動產用于投資增值稅視同銷售嗎?從規定可以看出,以不動產對外投資需視同銷售進行財稅處理,36號文的很多規定都與會計的實務處理息息相關,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還提供更多條款的解讀,只要進入官網提問就可以獲得有價值的參考。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