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沒發需要交個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會計準則中主要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而稅法對相關稅費的收繳規定更多的是按照首付實現制。因此我們計提一般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全額計提,待發放工資時,企業履行代扣代繳個稅義務時作交個稅的會計分錄即可。
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發工資時,代扣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交個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因此我們繳納個稅遵循收付實現制就可以了,在發放時繳納個稅即可。次月申報。

社保單位繳費基數是按應發工資嗎?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對于新員工,則按照第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工資薪金時,應該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各種補助津貼、績效工資等等。
社保應該按照職工的實際收入繳納,職工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60%繳納,高于社平工資30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300%繳納,在兩者之間的,按照實際工資繳納,應該對比社會平均工資是否低于或者超過社平工資的60%或者300%,如果在兩者之間,應該按照實際3000元作為繳費基數填報,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不按時足額繳納,是要接受處罰的。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后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工資沒發需要交個稅嗎?”一題的匯總和最后的解答,其實我們每月的工資可能也會有細微的不一致,并不能完全按照計提工資繳納個稅。關鍵點是理解并記憶稅款的申報繳納可以按照收付實現制。若您還有其他財稅問題,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專業老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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