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出資是否屬于非貨幣資產
一、債權出資的概念
債權出資又稱債權轉換為股權,是指投資人以其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抵繳股款。債權出資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投資人以其對被投資公司的債權出資,該種類型的債權出資產生債權的消滅和股權的產生兩個法律關系;另一種是投資人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而該種債權出資的類型產生的是債權轉讓和股權的產生兩個法律關系。
目前比較典型的債轉股制度主要是針對處理銀行不良資產而實施的,即將銀行的不良債權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借款企業的投資和股權。這屬于政策性的債轉股。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動中還存在某些以股抵債或以債權作為投資的債轉股形式,在實務中被稱為商業性的債轉股。
二、債權出資屬于非貨幣資產
《公司法》第27條對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方式的具體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該非貨幣財產應具備三個標準: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依法轉讓;三是該非貨幣財產不屬于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
根據這三個標準,債權出資屬于非貨幣資產。首先,債權完全可以貨幣進行估價。其次,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債權原則上是可以依法轉讓的。《合同法》第79條和80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再次,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明確禁止債權不得作為出資。

股東出資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
一、貨幣
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后的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能否以有價證券出資的問題《公司法》沒有將有價證券規定為一類出資方式,是因為大部分有價證券屬于債權證券,他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財產,都是可以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東只有在將有價證券變現后,才能以該比款項出資。
二、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于有形財產的一部分。有形財產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自由移動或一旦移動會破壞其物質形態或經濟價值的財產。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可以移動并不因移動而破壞其原有經濟價值和物質形態的財產。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實物,主要是動產,不動產屬次要地位。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
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范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四、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后者則是公司設立后的經營行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關于 “那么債權出資是否屬于非貨幣資產?”就向大家介紹到這里,相信大家對于這個問題已經有所了解,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的專業老師聯系。更多相關咨詢盡在會計學堂,關注會計學堂即可免費獲取更多學習內容。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