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以繼續彌補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四)項第3小項規定: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特殊重組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的凈資產為負,如果是賬面凈資產為負,凈資產公允價值為正,合并企業的盈利可以根據上述公式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如果是賬面凈資產為負,凈資產公允價值也為負,合并企業的盈利不可以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虧損。

所得稅怎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以繼續彌補嗎的全部內容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作出過相關規定,上文也為大家進行了著重的講解,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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