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遺失怎么辦?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如何處理?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首先應該公告聲明作廢,然后補辦,無法補辦的開具證明,這是正常程序,如果造成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然后需要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原單位開具過相關的原始憑證,并且會及時報稅,所以,該單位出具證明,以證明該單位開具過原始憑證,并且把原發票的票號、金額、等相關內容附上,有法律的證明力,如果可以,最好把原發票的存根聯復制上,這樣更具有證明力。
由此,本單位的領導簽批后,才可以做會計的原始憑證,可以入帳,符合會計規定。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遺失怎么辦?上文介紹了使用公章證明之前的號碼,金額,內容等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個需要得到會計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字才有效,如果是機票,火車票等這種該怎么處理呢?上文也簡單介紹了一下,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