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產貨物加安裝繳什么稅
答:營改增后銷售自產產品并兼安裝,不是稅率分開算,而是銷售額要分開核算,銷售產品適用17%的稅率,提供安裝服務適用11%的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企業銷售自產設備并安裝如何適用增值稅
銷售資產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1)銷售設備適用增值稅率17%(2018年5月1日起執行16%的增值稅稅率);
(2)安裝服務適用增值稅率11%(2018年5月1日起執行10%的增值稅稅率),符合條件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征收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
國家稅務局2017年4月20日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以上詳細介紹了銷售自產貨物加安裝繳什么稅,也講解了銷售自產貨物加安裝涉稅案例分析。作為一名會計人員,一定要將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安裝勞務分開核算,如果不分開核算,只能是按照高稅率來繳納增值稅。如果你閱讀了本文不是很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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