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專項資金可免企業所得稅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明確,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貴公司的這筆政府補助如果符合條件,就不繳納所得稅,單獨設置科目核算補貼收入和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如果不符合條件,那就計入營業外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收到政府補助如何做會計分錄
(1)借:銀行存款 —— 7 500 000
貸:遞延收益 —— 7 500 000
(2)購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7 050 000
貸:銀行存款—— 7 050 000
領用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526 500
貸:原材料——450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76 500
領用本公司生產產品:
借:在建工程——802 500
貸:主營業收入——600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7 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75 000
支付安裝工人薪酬時:
借:在建工程——225 000
貸:銀行存款——225 000
(3)借:固定資產——1 554 000
貸:在建工程——1 554 000
遞延收益,自該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其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即:
在該資產使用期間計提折舊的同時,也就把相應的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
關于上述內容“收到政府專項資金可免企業所得稅嗎?”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來處理這個問題了。如果想要咨詢其他會計問題,可以隨時與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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