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費用如何扣繳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6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關于勞務所得的境內、境外所得判斷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七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服務的發生地是否在中國境內是判斷是否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關鍵。

支付境外費用如何扣繳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第十二條規定,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同時,財稅〔2016〕36號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因此,當房地產企業購買境外設計服務且設計方案是服務境內項目的,房地產企業有義務代扣代繳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增值稅稅率為6%。
房地產公司取得代扣代繳增值稅完稅憑證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但是以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如果資料不全,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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