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福利費余額在借方為什么不計提
之前舊會計準則:
1、職工薪酬新準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即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有關支出。
2、薪酬的會計處理原則:職工薪酬除辭退性福利外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為負債,
并根據受益對象計入企業資產或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
具體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等
3、應付職工薪酬下的福利費余額處理方式:應付職工薪酬,是負債類科目,不是成本費用類科目,所以只要開支了福利費,月末都需要結轉到成本類科目或損益類科目里面。
4、應付職工薪酬下的福利費的余額,根據人員情況,需要分配到相關科目里
借:生產成本---福利費 (生產工人的福利費)
制造費用---福利費 (車間管理人員的福利費)
管理費用---福利費 (公司管理人員的福利費)
銷售費用---福利費 (銷售人員的福利費)
在建工程---福利費 (基建人員的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根據最新會計準則,現在應付福利費已經不需要計提,發生福利費時,如果應付福利費有貸方余額應先沖銷貸方額,直至沖銷至余額為0為止,之后發生的福利費應該計入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內,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按工資的14%與實際發生的福利費比較,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扣除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應付福利費余額在借方為什么不計提”,總而言之這是因為我們所得稅是根據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的,最高限額不超過當年實發薪金的14%,因此當應付福利費在借方時要使用沖減,不知道對您的理解是否有幫助,若您有其他財稅問題需要幫助,歡迎與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聯絡。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