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繳納城建稅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和《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明電[1994]23號)的規定,對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及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的規定,對外資企業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境外企業和個人在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但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也就是說,從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開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減同免。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營業稅 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的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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