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收取的保險費能開增值稅發票嗎?
首先我們需要先明白伴隨貨物收取的保險費是否屬于價外費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由此看看出保險費并非涵蓋在價外費用中,因此可以將保險費看作是“價內費”,對于價內費,我們的銷售價格計算的成本已經暗含了這一部分費用,在銷售額中已經有了體現,因此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汽車的購置稅可以抵扣工資的稅嗎?
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適用稅率是10%,稅額是車輛購買價(機動車發票價)的10%。車購稅是對境內購置規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如果消費者買的是國產私車,計稅價格為支付給經銷商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稅率17%)。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稅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稅剔除,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票價÷1.17,然后再按10%的稅率計征車輛購置稅。
汽車購置稅,是一種財產稅,而不是消費稅或增值稅,是無法作為進稅來抵扣增值稅的費用的。可以作為購車的價值,在以后的規定使用時間內通過折舊的方式計算當期的費用。
通過上述的講述,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領會到作為一種財產稅的車輛購置稅是要計入車輛購置成本的,因此在汽車入賬時可以將其計入賬面價值,次月計提折舊中攤銷的。
所以汽車的購置稅不能進行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的抵扣,更不能抵扣工資的個稅,只能在折舊費中攤銷進而在所得稅前扣除。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銷售貨物收取的保險費能開增值稅發票嗎?”一題的解答,首先要明白銷售額所包含的價外費用有哪些?對于價內費用,在存貨成本已經進行了相應的核算,銷售額已經包含了,因此不再重復計算繳納稅款。不知道對您是否有所啟發,若您有其他問題,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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