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銷售未抵扣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及該資產購進或自制時間的不同,分別按照適用稅率或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與銷售其他貨物的處理一樣,即一般納稅人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核算。這里需要關注的是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時,如何進行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應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計算,首先應將含稅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再按4%征收率減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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