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增值稅計稅依據
1.不動產的銷售雖然在廣義上屬于貨物銷售的范圍,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增值稅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銷售房屋,屬房地產核算范圍,銷售時記入其他業務收入,原價作為其他業務成本,凈收入繳納所得稅。
2.若銷售的物品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以使用過的貨物;并且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就可以免征收增值稅。其中一個條件不符合就屬于“應稅固定資產”,就按照4%減半征收增值稅。

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營業稅中銷售不動產的計稅依據:全額征稅計稅依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視同銷售計稅依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它單位或者個人,其營業額按本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營業額為實際取得的收入;拍賣不動產,營業額為實際取得的收入;銷售不動產并負責裝修,營業額為實際取得的全部收入;土地承包人獲得的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補償,營業額為實際受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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