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支付款項處理依據是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對此條釋義,……第四,將“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修改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將債權人之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納入其范圍;
(三)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根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而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與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所得、盤盈所得、罰沒所得、捐贈所得、確實無法支付的而按規定程序凈批準后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等。
因此,在企業獲取款項確實無法支付的相關證據后,應將其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
貸:營業外收入

無法支付款項的稅務怎么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會計上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在稅務上,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核銷應付款項的憑據,要能證明其“確實無法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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