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贈送給關聯企業視同銷售嗎
交稅。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述規定,關聯方若未發生購銷業務而無償資金占用,可視同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由此,對提供借款的關聯方應按獨立交易的原則,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計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無償贈送的財務處理
無償贈送是指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前提下,將貨物、貨幣或權利贈送他人的情形;隨貨贈送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時,隨同銷售行為附送的貨物,貨幣或權利。
無償贈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贈送的權利無法用貨幣資金量化,就不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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