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貨物捐贈是否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對外捐贈等改變資產 所有權屬的用途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時,若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 銷售收入。”
因此,對于外購商品捐贈支出,應該視同銷售,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將自產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是否應當確認收入
一、將自產貨物用于對外捐贈,在會計處理上不需確認收入,但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確定銷售額。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1、對外捐贈列為營業外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稅前扣除,超標部分應作調增處理;2、將自產貨物對外捐贈視同銷售貨物,按照國稅函[2008]828號文第三條的規定,因是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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