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有時間限制嗎
答: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企業彌補虧損的主要方式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本文將重點對這種方式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或虧損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這種方式不確認遞延所得稅。稅法上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不能扣除虧損余額。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借記“盈余公積” 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科目。
會計學堂小編提示:舊所得稅稅法對此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的規定,免稅項目的所得可以彌補應稅項目當年及以前的虧損。關于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有時間限制嗎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在線咨詢專業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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