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什么時候申報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需要哪些資料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25號)規定:
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實際工作中,根據不同的損失,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報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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