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前能否加計扣除?
答: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不允許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一)項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加計扣除開發土地所需成本的20%,加計扣除計算基數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二)項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三、代收費用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六條規定,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于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二十五條(一)項規定,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怎么計算?
通過以上對房地產轉讓收入及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后,按照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步驟,可以計算增值額了,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出增值額,確定出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再找出適用稅率,也就可以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了,即: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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