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人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人或扣除項目金額的;(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因此,請貴公司按照上述檔規定,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事宜。各地方稅務機關可能會出臺相關的稅收政策,請密切關注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有哪些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
①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
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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