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什么時候計入固定資產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因此,對企業而言,企業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一般不得計入固定資產。而企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以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入賬。
我國曾經對部分公有制企業作出過規定,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將其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根據這一規定,這些企業曾經在固定資產賬面上確認了一批土地的價值。但對這部分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計提折舊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資產,其不存在損耗問題,因此無需計提折舊。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內,作為固定資產的土地也是不計提折舊的。
根據新會計準則,土地使用權不再轉入固定資產,而是計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

土地使用權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執行新會計準則,建造廠房的土地不用轉到廠房的成本中,繼續在“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上掛賬。補提以前年度未攤銷分錄:(1)補提以前年度攤銷時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累計攤銷
(2)結轉時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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