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收入是業務招待費的計稅依據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金額反映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請表(A)類》第一行中,而第一行數字則是通過《收入明細表》附表一進行歸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根據上述規定,允許將投資收益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依據中目前僅限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問題公司為工業企業,不在上述范圍之內,不能參照上述規定,不能將投資收益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依據。

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
一、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在納稅申報時,對于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讓渡資產使用權(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3)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三、業務招待費會計與稅法處理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有:1.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規定可據實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中,稅法規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形成時間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數會計與稅法不同,會計上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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