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需要繳納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征稅對象或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二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二稅”同時附征,本質上屬于一種附加稅。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于“三稅”稅額,本身并沒有類似于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它具有特定目的,即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
承擔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原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1994年稅制改革后,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者)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2016年5月起全面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營業稅全面取消。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二稅”(即增值稅、消費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繳納“二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先計提: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繳納:
借: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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