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資申報總額是否扣除個稅?
答: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允許免稅和稅前扣除的“三險一金”是有規定標準的,對于超過標準繳付的部分,需并入職工的當月工資薪金中合并納稅。一方面,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納稅申報時,對單位繳存的“三險一金”,如果計入了工資單發放總額,就可以在規定比例和標準范圍內扣除;但企業通常的簡便做法是,直接不將該部分計入工資單發放總額,因此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也不能再次重復扣除。
另一方面,對于扣除標準,“三險”的規定是其繳費基數為員工上月工資總額,繳費比率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14%(非深戶13%)、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單位6.2%、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1%。而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標準則相對復雜,其繳費基數為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且該平均工資不能超過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費比例則為該基數的12%,即上述3倍、12%的兩個標準都不能超過。如我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為15654.8元,某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20000元,繳存比例為15%,則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15%=3000元,繳存基數與扣繳比例均超過標準,則準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15654.8×12%=1878.6元。而若繳存比例為10%,則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10%=2000元,但其繳存基數超過了規定標準,故可準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15654.8×10%=1565.5元。
據介紹,“三險一金”屬于稅法規定的免稅所得和法定稅前扣除項目,在單位為個人提供相關養老、醫療、就業和住房保障的同時,稅法也給予了相應計稅優惠,減輕了納稅人的稅負。但地稅部門也提醒繳存單位,對于超出標準的繳存部分需依法納稅。

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有哪些風險?
1)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賠償標準;企業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來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而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實際上這一項并不算是風險,如果企業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也是應該支付的,相對而言,單從此項來分析,企業還是賺了的。
2)臨近退休人員的要求或是在職員工的要求;臨近退休的員工的,通常情況下,他們都會在退休前去咨詢相關專業部門。當他們清楚自己的參保繳納基數是按當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而退休后的養老保險的金額則會少,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都會申訴或是要求企業補回差額部分,包括在職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都有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的風險。尤其是有的企業還未全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對于臨時退休的員工(三五年即達退休年齡的)必須得參保。
3)離職人員的追討;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也就意味著員工在離職一年內,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但在一般情況下,很少會有員工要求的,據了解,現實的勞動爭議中,提出此申訴的案件并不常見。因為企業補足了企業應承擔的部分,員工也需要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追溯的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員工在離職兩年內都有訴訟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評估風險時,應將離職兩年內的員工作來一個評估對象。
4)社保部門的監察;如果企業完全按照當時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來參保,社保部門在審核時也不會讓你直接通過,除非企業分了幾個檔次。我們公司在幾年前,同一標準參保,但在五年前就被退單了,后來就只能實打實進行了。據近幾個月的社保部門通知,企業必須全額參保養老,而且不能以最低繳費基數參保。這是我們在前幾個月收到的通知,而且附近的企業都在調整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也會不定時的到企業進行核實,所以社保將會越來越嚴格與規范,這已經是一種趨勢。當然,最初被查的時候,社保部門會開一個責令改正單,然后限期改善,否則就面臨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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