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按照是否帶息
應付票據是指企業賒購材料、商品等為了延期付款而開出并承兌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它是交易雙方以商業購銷業務為基礎而使用的一種信用憑證。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按是否帶息,又分為帶息商業匯票和不帶息商業匯票。由于應付票據的期限很短,不論是否帶息,通常按應付票據面值入賬。開出并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在尚未到期前,構成企業的一項負債。按照有關規定,我國商業匯票的最長付款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所以屬于流動負債。
營業活動而產生的應付票據與應付賬款類似,不同之處在于票據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債權憑證,票面記載其條件,如利率、到期日、到期值等,且票據到期,必須無條件支付其本金及利息,以履行償還的義務。
由于真實交易而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在會計核算上應設置“應付票據”科目,用來總括地核算和監督企業已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及其支付的情況。該科目屬于負債類,貸方登記已經本企業或本企業開戶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的面值“應付賬款”或“短期借款”的匯票面值及已入賬的應計利息;期末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持有尚未到期的應付票據的本息。
同時,為了加強對應付票據的管理,企業還應當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票面利率、合同交易號、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資料。應付票據到期結清時,應當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對應付票據的賬務處理
一、應付票據發生、歸還的一般處理
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等而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時,不論是否帶息,均借記“原材料”或“物資采購”、“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按匯票面值,貸記“應付票據”科目;企業是以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付原欠貨款或應付賬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對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收到銀行支付到期商業匯票的付款通知時,借記“應付票據”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應付票據利息的賬務處理
應付票據利息的賬務處理是針對帶息商業銀行匯票而言的。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如為帶息票據,應于期末計算應付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票據到期支付本息時,按票據賬面余額(含面值及已入賬的應計利息),借記“應付票據”科目,按未計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逾期應付票據的處理
應付票據到期,企業如果無力支付票據,若為不帶息的商業承兌匯票,應按應付票據的面值,借記“應付票據”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若為帶息的商業承兌匯票,應按應付票據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票據”科目,按未計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匯票本身,貸記“應付賬款”科目,待協商后再行處理。到期不能支付的帶息應付票據,轉入“應付賬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計提利息。
若為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本企業存款余額不足支付票款時,承兌銀行先代企業付款,再向企業執行扣款,將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轉為企業的短期借款。因此,對不帶息的銀行承兌匯票,按其面值,借記“應付票據”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對帶息的銀行承兌匯票,則應按應付票據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票據”科目,按未計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已以存款余額支付部分款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對銀行代為支付的款項,則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對轉作逾期貸款部分,銀行按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對計收的利息,按短期借款利息的處理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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