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拒付追索的賬務處理
附追索權的情況下,貼現時現在新準則的處理是當作向銀行借款:
1.向銀行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短期借款
然后按實際利率攤銷財務費用,至于應收票據利息的計提照舊處理。
2.票據到期時,承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不足支付,則貼現賬務處理為: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借:應收賬款
貸:應收票據
票據到期時,承兌人和貼現銀行存款賬戶余額都不足時,貼現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貸:應收票據

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付款流程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2.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5.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為拒絕付款證明,連同商業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6.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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