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后發票章可以用舊的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三證合一”進一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第四條規定,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一辦理。
因此,納稅人通過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發票專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納稅人代碼的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

“三證合一”的辦理流程
第一步:需要的資料新的營業執照原件、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在咨詢出領一份變更表填寫好蓋公章,將資料交給柜臺,然后會給你一份三方協議。
第二步:帶著三方協議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你的開戶行審核蓋章。注:三方協議中要法人簽字或者蓋法人章,不能有涂改,最好帶著公章去銀行。
(注意:如果你沒有到銀行申請暫定的話,需要先申請。申請需要的資料: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公章。銀行會審核3-5個工作日后,才能在帶著三方協議去銀行蓋章)
第三步:需要在電子稅務局中企業綁定你,你也需要綁定企業。(如果你沒有注冊國稅的話,還需要注冊)
第四步:帶著企業、銀行蓋章的協議、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到國稅局交給柜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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