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設備是否計入固定資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該細則第三十一條第5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三十九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融資租賃租入設備支付的手續費,以及設備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融資租賃的特征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并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并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后,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小編提示: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支付的最低付款額,以及以后年度內將支付的最低付款總額。經過小編的解答之后,不知道各位對于融資租賃的設備是否計入固定資產是否都真的了解了呢?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疑問自己不知道解答,歡迎來詢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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