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存續分立賬務處理
答:會計處理原則 1、分立方在分立中確認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資產、負債,僅限于被分立方賬面上原已確 認的資產和負債,分立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項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賬面價 值不變, 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不應因該項分立而改記其賬面價值。 從最終 控制方的角度來看,該項交易或事項僅是其原本已經控制的資產、負債空間位置的轉移,原 則上不應影響所涉及資產、負債的計價基礎變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分立 方應當以分立前原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 轉入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入的負債的賬面價 值差額,作為股東投入,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所有者權益時,按協議約定的股份數(即發 行股份的總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濫價或股本溢價) 。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轉出的資產、負債的凈額,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不反映資 產、負債的處置損益,不影響分立當期利潤表。被分立方應當以轉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出 的負債的賬面價值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 在調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權益時, 如果存在注銷股本的 (分立協議約定換出股份的總面 值) , 應首先調整股本, 再調整資本公積 (資本濫價或股本溢價) , 資本公積余額不足沖減的, 應沖減留存收益

一般性稅務處理
如果不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分立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綜合上述,被分立企業只需將進入分立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原有賬面價值為基礎結轉確定,借記負債類科目,貸記資產類科目,差額借記權益類科目。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企業存續分立賬務處理的全部內容了,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線咨詢專業的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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