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
答:企業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是應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選擇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攤銷?還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開始后,將計入籌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加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60%之和,作為該年度企業業務招待費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舉個例子,假設企業籌建期間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60萬進入籌辦費。企業選擇在生產經營當年一次性扣除。那這60萬的業務招待費是可以在生產經營當年全部扣除,還是扣除時仍然要受到當年銷售收入5‰的限制呢? 籌建期業務招待費按60%計入,本身就是為了解決籌建期無銷售收入的情形,因此后期扣除應該沒有比例限制。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籌建期間與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是不同的。那么,如何界定企業的籌建期間以及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有哪些,就成為企業對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正確會計處理的關鍵,但《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卻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說明。
關于籌建期的定義,財政部財法字[1999]第00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之日的期間。財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治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
《企業會計制度》對籌建期間所發生費用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財政部下發的調研提綱以及上述相關文件對籌建期的定義,都有這么一層含義,即企業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開始就是籌建期間的結束。那么,在實務中,如何判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是領取營業執照還是開始購買原材料,還是從開始生產產品或者開始銷售產品或是其他?《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均沒有對此做出說明。
顯然,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不一定就開始生產經營,因為很多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要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等活動。那么,領取營業執照以后,在什么條件下可認為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呢?這可能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事實上,假如單純從“開始生產經營”字面上理解,由于企業性質和經營范圍的不同,不同企業籌建期的時間以及籌建期間所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內容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的當月就可開始生產或銷售;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需很長時間籌備才可以開始生產;有的企業開始生產的當月就有銷售;有的企業開始生產后很長時間才有銷售。所以,從經濟業務的表現形式上看,很難有一個或幾個具體標準來作為判定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依據。
因此,在會計實務中,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作為籌建期間結束的判定依據是很籠統的,缺乏明確的標準,非凡是對于一些非凡行業或需籌建很長時間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很難明確區分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界限。這就會使不同的會計人員對企業籌建期間界定不一致,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制度》之所以規定將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歸集,然后才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損益,應該是從謹慎性原則和配比原則的角度考慮的。既然如此,不如明確將首次確認收入的時間作為會計實務中劃分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標志。這種劃分方法,不僅可以解決會計人員對企業何時開始生產經營缺乏明確判定標準的問題,而且在實務中輕易操作,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況且,將開辦費用在企業首次確認收入的當月就計入損益,對企業和稅務部門來說,都是能夠得到合理解釋的。當然,還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將開辦費用在發生時就計入當期費用,這樣就不會出現如何界定籌建期間的問題了。
以上詳細介紹了企業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也介紹了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作為一名企業的會計當然希望企業的開辦費可以更多的在稅前扣除,肯定希望企業有更多的利潤。如果你對本文的介紹不是很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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