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撤回投資時所得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因此,貴公司撤回的投資中相當于初始出資額的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余部分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撤回投資所得稅處理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小編提示: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法對減資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公司可以依法減少注冊資本。通過以上企業撤回投資時所得稅如何繳納內容的學習,大家知道怎么處理稅務了嗎?如果大家有任何財務方面的問題,歡迎來會計學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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