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如何征收?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就決定了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應當由總公司匯總計算。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57號公告”)規定的“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原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需要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出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后就地預繳,年終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繳應退稅額,再按照規定比例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間分攤應繳應退稅額,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分別就地辦理退補稅款。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得稅籌劃依據是什么?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主要依據就是57號公告,下文案例分析中需要用到的條款主要包括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
其中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的比例及分攤計算公式。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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