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要代扣代繳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提供勞務所得的來源地,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三種情形包括,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如果該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有機構場所,且提供的勞務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則不論勞務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都由該機構場所自行申報繳納勞務所得企業所得稅。
如果該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提供的勞務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當勞務全部或者部分發生在境內時,該境外企業需要就發生在境內的勞務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當滿足稅法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時,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費用稅金怎么計算
1、境外單位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提供勞務
(1)企業所得稅是無需代扣代繳。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該境外單位的服務發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則,按勞務發生地確定屬于境外所得。如果該境外單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據此,其來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及其附加也無需代扣代繳。
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3)印花稅需要交納:
公司繳納技術合同印花稅=簽訂合同服務費金額×0.003%,代扣代繳技術合同印花稅=簽訂合同服務費金額×0.003%。
2、境外單位在境內向境內單位提供勞務
(1)企業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亦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亦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計算公式:代扣代繳所得稅稅額=支付技術服務費×10%。
(2)營業稅及其附加需要代扣代繳:
支付技術服務費時應按《營業稅稅目稅率表》服務業稅率5%,代扣代繳營業稅。計算公式:代扣代繳營業稅額=支付技術服務費×5%,及相關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堤圍費。
(3)印花稅:同樣需要交納以及代扣代繳,計算方式如上所述。
綜上,若境外單位提供的勞務是在境外完成的,建議境內企業在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境外單位完成勞務的地點是在境外,即在境外提供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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