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
跨境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屬于統一法律責任主體,分支機構從屬于總機構。在對外經濟業務發生中除有特殊規定外,由總機構承擔對外法律責任,也即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授權的情形下,分支機構不得進行需要承擔法律主體責任的行為(如無授權獨立簽訂協議等)。
國內總分機構可以匯總納稅,也可以獨立核算,但是,跨境分支機構有所不同,正常情況下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的所得,境外當地稅務有依據該地與我國的稅收協定或者當地稅收法律申報納稅的義務,同時作為沒有獨立法律主體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
因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國內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準確計算并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根據雙方稅收協定等規定確定),并計算申報國內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境外分支機構稅收優惠如何處理
國內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該國的機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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