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勞務分包可以抵減銷售額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簡易計稅方法有四種情況:
一是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二是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三是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四是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差額繳納增值稅應取得合法憑據,否則不得扣除。合法憑據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的規定,合法憑證還應當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1)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筑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差額預繳增值稅。
第一,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筑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零申報增值稅的處理。
由于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行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申報增值稅的情況。而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發生分包情況下,在工程所地國稅局已經按照3%的稅率差額預交增值稅,回公司注冊地也是按照3%稅率差額申報增值稅,基于規避重復征稅的考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只能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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